最新监管政策

《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》

3.1 出台背景

2025年8月18日,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》(国疾控综监督二发〔2025〕15号)。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要求,全面推动职业卫生监督方式向差异化、精准化转变。

3.2 核心机制:分类分级监管

(1)综合风险评估

各级疾控部门根据三项指标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

  •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:根据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性质、接触水平、接触人数,分为Ⅰ、Ⅱ、Ⅲ级

  •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:根据防治管理情况,分为A、B、C级

  • 综合风险类别:结合上述两项,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类(甲类风险最低,丙类最高)

(2)差异化监督执法

  • 甲类用人单位: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,实现“无事不扰”

  • 乙类用人单位:开展常态化监督,合理降低抽查比例

  • 丙类用人单位:合理提高抽查比例,实施重点监督

(3)智能化监管转型

文件要求归集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数据,形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数字化档案,探索运用物联网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、风险预警和处置,逐步提高非现场执法占比

四、法律法规体系演进历程

4.1 萌芽阶段(1949-1987)

新中国成立初期,1956年国务院颁布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》,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工厂防尘、防毒等基本要求

4.2 体系初建(1987-2001)

1987年《尘肺病防治条例》出台,是我国首个针对单一职业病的专项法规。1994年《劳动法》专章规定“劳动安全卫生”,将职业健康保障上升为基本劳动权利

4.3 法治成型(2001-2018)

2001年《职业病防治法》诞生,构建起完整制度体系。2011年首次修法强化用人单位责任、简化诊断流程;2016年第二次修法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审批

4.4 高质量发展(2018至今)

2018年机构改革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划入卫生健康部门,实现“防、治、保”一体化管理。当前法律体系呈现三大特征:覆盖范围向新业态扩展、监管模式转向风险分级管控、数字化赋能全程网办

五、地方实践与执法依据

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。以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例,涉及职业病防治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

  •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

  •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

  •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

大冶市卫生健康局发布的《“预防为主”指导清单》则系统梳理了常见违法行为、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,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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