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是我国职业病防治领域的“根本大法”。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。此后历经四次修订,最近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进行。
该法构建了涵盖“前期预防—劳动过程防护—职业病诊断救治”的全链条制度体系,确立了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”的方针,建立了用人单位负责、行政机关监管、行业自律、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。
(1)前期预防制度
(2)劳动过程管理制度
(3)法律责任体系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六章“法律责任”设定了明确的罚则。例如,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的,由监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,或提请政府责令停建、关闭。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,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。该规定替代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公布的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,核心变化是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将监管主体由安监部门调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。
(1)用人单位主体责任
(2)管理要求
(3)检测频次优化